(2017)鲁030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天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金辰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633号原告:山东天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甲,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金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区。法定代表人:董利群,职务:经理。原告山东天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金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天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2月,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出售苯乙烯产品。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给苯乙烯30吨,总价款228600元,现汇结算,货到后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收到货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6年8月中旬偿还原告欠款163668.1元,欠款期间按照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被告未履行承诺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形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山东天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天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川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