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兴奇、泰安瑞东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奇,泰安瑞东建材有限公司,戚兆荣,刘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田兴奇,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泰安瑞东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法定代表人戚兆荣,任经理。被执行人:戚兆荣,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泰安瑞东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梅香,女,1964年8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戚兆荣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兴奇与被执行人泰安瑞东建材有限公司、戚兆荣、刘梅香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兴奇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48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