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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小平、曹时英、肖覆道、肖正强、肖娟与被执行人周文、周本群 、湘乡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德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平,曾时英,肖覆道,肖正强,肖娟,周文,周本群,周海霞,湘乡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德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958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平,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曾时英,女,194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肖覆道,男,193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肖正强,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肖娟,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周文,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周本群,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人。被执行人周海霞,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湘乡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被执行人谢德芝,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曹小平、曹时英、肖覆道、肖正强、肖娟与被执行人周文、周本群、湘乡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德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曹小平、曹时英、肖覆道、肖正强、肖娟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周文、周本群共同赔偿曹小平、曹时英、肖覆道、肖正强、肖娟损失227903元(已赔付的除外),谢德芝对周本群承担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湘乡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文、周本群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执行人周文、周本群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