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园园与李江凤、丁绍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园园,李江凤,丁绍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拟稿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发人(2017)鄂03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园园,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江凤,女,生于1961年6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丁绍青,男,生于1982年9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园园与被执行人李江凤、丁绍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