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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敏、孙淮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敏,孙淮清,诸城市永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崔敏,女,汉族,1986年12月15日生。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淮清,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永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市西外环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淮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敏与被执行人孙淮清、诸城市永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淮清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查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存款共12773元,该款项已由申请人支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赵永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