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彩基、卞洪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基,卞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刘彩基,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卞洪永,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彩基与被执行人卞洪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4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志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