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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杰与蒋灿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蒋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蒋灿兵,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罗杰与被执行人蒋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灿兵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杰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蒋灿兵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蒋灿兵名下有一套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灿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蒋灿兵尚欠申请执行人罗杰4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1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