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贾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贾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负责人陈联松,系该支行行长。地址:个旧市人民路88-2号。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该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贾建平,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个旧市。委托代理人贾铠铭(系被执行人之子),个体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利息6809.59元、罚息83.15元、诉讼费4685元,合计人民币561577.7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建平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现已进入评估阶段,但暂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8016元,由被执行人贾建平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