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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安徽晨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琴,安徽晨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298号原告:张玉琴,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晨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胡乐镇胡乐村(老曙光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9202367K。法定代表人:郭辉,执行董事。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安徽晨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琴及其诉讼代理人雷绪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晨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晨辉公司立即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8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张玉琴在晨辉公司工作期间,晨辉公司拖欠其工资,2016年6月21日,经结算,晨辉公司向其出具欠条1份,注明“今欠到张玉琴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工资,其中法姬娜欠工资陆仟元,公司应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将18500元付清”。现支付期限已届满,张玉琴多次催要未果。晨辉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玉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1份,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本院予以认定,并对张玉琴诉称之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晨辉公司就所欠张玉琴工资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晨辉公司理应在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其拖欠损害了张玉琴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玉琴之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晨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玉琴劳动报酬1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安徽晨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慧艳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