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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邓洪秀与黄艾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秀,黄艾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417号原告:邓洪秀,女,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连芳,江西交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艾冰,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8号。负责人:段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秀与被告黄艾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洪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艾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洪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计币694.5元,由原告邓洪秀负担。审 判 员 张圣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颜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