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阿苦子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苦子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506号罪犯阿苦子格,又名阿苦子哈,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德昌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苦子格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川凉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阿苦子格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阿苦子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苦子格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苦子格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苦子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3个。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苦子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苦子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