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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柴爱国与陈学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爱国,陈学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柴爱国,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陈学莉,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爱国与被执行人陈学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陈学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柴爱国货款人民币400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学莉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