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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明米申请执行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米,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米,男,生于1964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宋文华,男,生于1978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明米与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已被查封且设立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文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明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