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启存、陈笑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启存,陈笑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527号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四路4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61967P。法定代表人:武小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涓,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军,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启存,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笑天,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启存、陈笑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