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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杜国富与罗文飞、汤燕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富,罗文飞,汤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杜国富,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罗文飞,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汤燕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杜国富与被执行人罗文飞、汤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文飞、汤燕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44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另案【(2016)粤0114执1366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汤燕平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城巷9号601房的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先中止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粤0114执25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无异书记员 李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