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富锦市晓美格幼儿园、赵学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锦市晓美格幼儿园,赵学忠,李健梅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8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锦市晓美格幼儿园,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新天地花园**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群,女,该组织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杰,女,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学忠,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梅,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人参与诉讼活动,包括诉讼前的调解,和解,代为答辩、反驳、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上诉人富锦市晓美格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赵学忠、李健梅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富锦市晓美格幼儿园上诉称,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的孩子赵志冬长期托管,确实对赵志冬负有监护、照顾的义务。而本案中,2016年3月22日下午3时50分幼儿园老师李群在跟随校车到富锦市第八小学接赵志冬等四名长托生返回途中,发现赵志冬的头部发热,到幼儿园教室后给赵志冬测量体温38.5度,喝开水,并及时给赵志冬的母亲发微信,上诉人已经及时通知家长。2016年3月22日下午4时30分,李群将赵志冬交给被上诉人,此时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给二位被上诉人,耽误了对赵志冬抢救的最佳时间的责任是赵志冬的父母,所以,让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过高,同意承担10%。请求二审依法查清事实,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28249.5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承担384元,被上诉人承担3454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富锦市晓美格幼儿园赔偿被上诉人赵学忠、李健梅6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汇至被上诉人赵学忠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6);二、如上诉人富锦市晓美格幼儿园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上诉人赵学忠、李健梅有权依据一审判决申请执行86667.36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被上诉人赵学忠、李健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由上诉人富锦市晓美格幼儿园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王首佳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