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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富阳市大山建材有限公司,章志良,汤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8778-7。负责人董军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欣、谢波(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新桐乡新桐村新店,组织机构代码:67985003-5。法定代表人冯汉卿。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8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951853X。法定代表人李百明。被执行人富阳市大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新桐乡新桐村新店,组织机构代码:75720013-5。法定代表人章志良。被执行人章志良,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汤建萍,女,1962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执3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桐乡新桐村新店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字第0053**号】。2017年6月22日买受人杭州富阳郑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8314193W)以人民币58900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桐乡新桐村新店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字第0053**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桐乡新桐村新店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字第0053**号】归买受人杭州富阳郑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8314193W)所有。三、买受人杭州富阳郑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8314193W)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秋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