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润纸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润纸制品有限公司,徐林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区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郭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徐林镇。被执行人:徐林镇,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未付租金430000元、逾期利息45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77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