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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榜芬与汪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榜芬,汪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周榜芬,女性,汉族,1963年04月08日出生,住梁平区。被执行人汪珂,女性,汉族,1976年04月25日出生,住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榜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依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28执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