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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丁志凯与河北纵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凯,河北纵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129号原告丁志凯,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河北纵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土门乡黄连沟村。法定代表人:杜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凯诉被告河北纵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丁志凯负担。审判员 袁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