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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53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戚家辉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戚家辉,富阳市建堡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戚卫东,张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3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45-1号。法定代表人:章文牧。被执行人:戚家辉,男,汉族,1994年3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市建堡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金家桥村金桥村金家桥。法定代表人:戚卫东。被执行人:戚卫东,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张林英,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戚卫东、张林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泉水湾秋月苑11-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5)第**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2938300元【详见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7]24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5月26日10时至2017年5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钟音杰(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366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戚卫东、张林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泉水湾秋月苑11-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5)第X**号】归买受人钟音杰所有。二、买受人钟音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