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平、朱云、唐具才、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平,朱云,唐具才,李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355号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义龙。委托代理人李明锋。被告王平。被告朱云。被告唐具才。被告李国华。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平、朱云、唐具才、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平、朱云、唐具才、李国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