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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春虹与赵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虹,赵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63号原告:王春虹,女,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后仙人村。被告:赵婷,女,36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原告王春虹诉被告赵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春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春虹负担。审判员  鲁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