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春虹与赵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虹,赵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63号原告:王春虹,女,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后仙人村。被告:赵婷,女,36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原告王春虹诉被告赵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春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春虹负担。审判员 鲁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