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绍军与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品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军,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品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937号原告:徐绍军,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作宝,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万明杨。被告:王品树,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徐绍军与被告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品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绍军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徐绍军负担。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