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绍军与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品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军,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品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937号原告:徐绍军,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作宝,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万明杨。被告:王品树,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徐绍军与被告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品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绍军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徐绍军负担。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