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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定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定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038号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355R),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156号1-15-7号。法定代表人:靳文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定高,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定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晓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