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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杰与刘申五、盛解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申五,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解仁,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杰,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申五、盛解仁因与被申请人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9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申五、盛解仁因与李杰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申五、盛解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申五、盛解仁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审判员 朱志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