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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6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汝培、张素英与陈福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培,张素英,陈福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6254号原告:王汝培,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张素英,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真国,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福春,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灌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西路120号。原告王汝培、张素英与被告陈福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汝培、张素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真国,被告陈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8月9日,被告陈福春驾驶苏H03462**号变形拖拉机沿苏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涟水县涟新路交叉路口时撞到骑电动自行车的两原告女儿王某,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福春、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调解,被告陈福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履行,现请求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被告陈福春辩称,对原告所诉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不表异议,涉案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9日,被告陈福春驾驶苏03462**号变形拖拉机沿苏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涟水县涟新路交叉路口时撞到骑电动自行车的两原告女儿王某,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8月31日对本起事故作出涟公交认字[2017]第A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福春、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苏03462**号变形拖拉机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两原告系王某父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苏03462**号变形拖拉机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费用限额内赔偿1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汝培、张素英因其亲属王万庆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收款账号:62×××16,金额1250元)审判员  李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