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青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336号原告董青和、李淑蕊与被告史军林、史孝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青和、李淑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青和、李淑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晓宇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人民陪审员 冯一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冬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