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传兰与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兰,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549号原告(案外人):吴传兰,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廷幸,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经理。被告(被执行人):广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1709号。法定代表人:梁广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兰诉被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吴传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传兰负担。审判长 洪胜武审判员 陆奕竹陪审员 李炎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祖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