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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民委员会与张寿德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民委员会,张寿德,张吉德,张连法,陈祖武,赵元财,赵元春,翟金柱,李申,解芳勇,解庆忠,韩登海,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328号原告: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代表人:王秀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开,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寿德,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吉德,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连法,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陈祖武,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赵元财,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被告:赵元春,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翟金柱,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申,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解芳勇,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解庆忠,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韩登海,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第三人: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代表人:张健,职务镇长。原告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寿德、张吉德、张连法、陈祖武、赵元财、赵元春、翟金柱、李申、解芳勇、解庆忠、韩登海、第三人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寿德、张吉德、张连法、陈祖武、赵元财、赵元春、翟金柱、李申、解芳勇、解庆忠、韩登海、第三人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济阳县崔寨镇解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善林人民陪审员  王美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