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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叶威、李莉诉被告栾佳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威,李莉,栾佳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412号之二原告:叶威,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娄晓华,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系抚顺市圣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丹东市振兴区。原告:李莉,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姜丰(系原告李莉丈夫),男,1976年1月9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娄晓华,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抚顺市圣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栾佳琦,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李焕强,系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威、原告李莉诉被告栾佳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威、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叶威、原告李莉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于军宁*审 判 员 殷 业 光人民陪审员 李 双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小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