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曾喜鸾、佛山市顺德区燊腾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曾喜鸾,佛山市顺德区燊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何淑青,陈文炽,周炳潮,梁淑芳,梁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号。负责人:程飞沫。被执行人:曾喜鸾,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燊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工业大道32-34号商铺之五法定代表人:何淑青。被执行人: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东路2号A6。法定代表人:周炳潮。被执行人: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乐路A81号铺位。法定代表人:曾喜鸾。被执行人:何淑青,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文炽,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炳潮,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淑芳,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志辉,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曾喜鸾、佛山市顺德区燊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何淑青、陈文炽、周炳潮、梁淑芳、梁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述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754709.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0026.02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周炳潮名下有2处房产,其中1处房产位于乐从××镇北路××号,由(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98号案件首查封,另1房位于三水区××街道丽日天鹅湖爱丁岛47号,由(2016)粤0606民初7920号案件首查封。梁叔芳名下有1摩托车位位于顺德区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海琴水岸94号,由(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98号案件首查封。梁志辉名下有1房位于顺德区××从××号,由(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18号案件首查封。车辆方面,周炳潮名下有粤X×××××号、粤X×××××号、粤X×××××号、粤X×××××号车辆,梁志辉名下有粤X×××××号车辆,曾喜鸾名下有粤X×××××号车辆,佛山市顺德区燊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粤X×××××号车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查封但未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7394371.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