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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485号被执行人张杰(曾用名张江红),男,1999年2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杰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退赔给各被害人:黄建发人民币6603元、吴旭明人民币4295元、付文国人民币31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张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