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治国与被告杜海利、吉雅丽、王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国,杜海利,吉雅丽,王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499号原告:刘治国,男,现年41岁,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杜海利,汉族,男,现年38岁,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吉雅丽,女,汉族,现年37岁,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王张华,男,汉族,现年35岁,住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刘治国诉被告杜海利、吉雅丽、王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治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治国负担。审判员 陈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