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9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乔伟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乔伟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973号原告: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仁峰。被告:乔伟乐,男,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伟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振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慧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