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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慧明、曾建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慧明,曾建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慧明,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寻乌县,现住寻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世,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国,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寻乌县,现住寻乌县。上诉人曹慧明因与被上诉人曾建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4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慧明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慧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慧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8元,减半收取8859元,由上诉人曹慧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春明审判员  朱志梅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