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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智文与李振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智文,李振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067号原告:郑智文,男,199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女,1973年7月17日,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李振水,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智文与被告李振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郑智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郑智文负担。杨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