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118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裴新剑与张胜楠、禄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新剑,禄浩,张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118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裴新剑,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禄浩,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张胜楠,女,汉族,1988年10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裴新剑与张胜楠、禄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胜楠、禄浩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2015)魏执字第1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禄浩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文峰路维也纳春天x幢x单元x层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禄浩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文峰路维也纳春天x幢x单元x层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