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杜永权、黄小梅与谭前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权,黄小梅,谭前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杜永权,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申请执行人:黄小梅,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谭前锋,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杜永权、黄小梅与谭前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谭前锋偿还杜永权、黄小梅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谭前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杜永权、黄小梅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谭前锋支付杜永权、黄小梅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前锋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谭前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谭前锋尚欠申请执行人杜永权、黄小梅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谭前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