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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青岛海信摸具有限公司与壹胜百摸具(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信摸具有限公司,壹胜百摸具(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第5192号原告:青岛海信摸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贤桥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264608853U.法定代表人:林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莹、王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壹胜百摸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一级路三里庄段环保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4940161853.法定代表人:ThmasHabel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业、贾国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娟、贾凤霞,山东江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海信摸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壹胜百摸具(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俗称,原告与多年来一直购买被告的钢材产品,2015年6月1日,原告收到客户邮件称:原告供给的6套摸具存在质量问题。后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拒绝承认其钢材有质量问题,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壹胜百摸具(青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是外资公司,应属于涉外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根据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记载,被告是外国人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企业,不符合上述涉外民事案件的情形,故本案不是涉外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注册地均在即墨市,故原告在本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壹胜百摸具(青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壹胜百摸具(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