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00丁杨飞与陈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杨飞,陈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00号原告丁杨飞,男,汉族,1991年4月9日生,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陈鹤厅,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孝金,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生,住启东市。原告丁杨飞与被告陈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孝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杨飞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被告多次打电话向原告借钱,称用于生活用途,借用2个月。后原告借款40000元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偿还约定的2倍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孝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丁杨飞人民币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用于生活用途,借用2个月,到期不还据银行利息的2倍,如逾期不还所有费用有陈孝金承担”。该借条由被告在借款人栏署名。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孝金结欠原告丁杨飞借款40000元并约定相应利息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逾期还款日即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孝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孝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杨飞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2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1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9×××89)审 判 长  袁 辉审 判 员  吴启飞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