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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玲玲与杭州佰牛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胡晓峰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玲,杭州佰牛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胡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杭州佰牛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临平大道799号3幢。法定代表人:张雪光,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晓峰,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系杭州佰牛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申请执行人陈玲玲与被执行人杭州佰牛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胡晓峰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杭州佰牛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胡晓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玲玲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