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龙泉申请执行马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泉,马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龙泉,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马志军,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本院在执行李龙泉与马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龙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034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享有债权金额28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志军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马志军现仅有银行存款750元,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志军存款750元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次执行确定申请执行人李龙泉尚有28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将调查查明的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李龙泉,其对被执行人马志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马志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巫永刚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