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志然与朱成彩、新沂市合沟镇前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然,朱成彩,新沂市合沟镇前朱村村民委员会,朱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149号原告:朱志然,男,1944年7月31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文,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成彩,男,1969年2月13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合沟镇前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合沟镇前朱村。负责人:朱成启,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朱某,男,48岁,住新沂市。原告朱志然与被告朱成彩、新沂市合沟镇前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朱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朱志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然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志然负担(已付)。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