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晓梅与沈霞陈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梅,沈霞,陈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374号原告:陈晓梅,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沈霞��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德彬,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晓梅与被告沈霞、陈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霞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陈德彬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沈霞于2015年1月5日,以沈父亲瘫痪、丈夫陈德彬的父亲死亡、自家妹妹身患重病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款方式支付了借款,被告沈霞收到款项后通过手机信息回复确认。借款未出具借条。被告沈霞未作答辩。被告陈德彬书面辩���,1、二被告2012年3月就分居了,不知道被告沈霞在外做的一切事情;2、其家父是在2014年去世,沈霞没有出一分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配都分清,由沈霞负担;3、陈德彬是在2015年才知道沈霞在原告处借款去赌博的;4、在2015年3月16日一份起诉书上另一位原告已说明沈霞在外面赌博,所以这些钱并没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是沈霞个人名义所负的赌债;5、陈德彬无能力承担沈霞的赌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沈霞、陈德彬于199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9日登记离婚。2015年1月5日,原告陈晓梅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向被告沈霞转账10000元。事后,原告陈晓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遂��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沈霞、陈德斌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陈晓梅向本院提交转款凭证足以证明其向被告沈霞支付了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与与被告沈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沈霞作为借款人理当应原告要求及时归还借款,其至今仍未还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法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沈霞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德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被告沈霞借款用于赌博,因此被告沈霞以个人名义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德彬应当共同清偿此债务。被告沈霞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霞、陈德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晓梅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沈霞、陈德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霞、陈德彬负担,限被告沈霞、陈德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 璐人民陪审员 程 惠人民陪审员 熊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沫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