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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鲁俊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俊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刑初28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俊社,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于滨州市高新区,汉族,文盲,从事个体经营,住滨州市高新区。1976年1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俊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俊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鲁俊社在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安康步行街夜市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鲁俊社推拽王某,致其倒在路边石上,鲁俊社对王某拳打脚踢,致使王某右大腿外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鲁俊社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于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俊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俊社辩解称,其没有用脚踢被害人,只是打了被害人二巴掌。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鲁俊社在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安康步行街夜市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鲁俊社推拽、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倒在路边石上,导致右大腿外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3月12日下午,其在小营夜市上遇到在一个摊位前买韭菜的鲁俊社,因其劝鲁俊社不要拆开买韭菜,与鲁俊社发生口角,鲁俊社打了其脸两巴掌,其也打了鲁俊社一巴掌,鲁俊社抓住其衣服用力推,其摔倒在马路牙子上,鲁俊社上前打了其脸2巴掌后离开。2、证人证言(1)赵某证言,其在案发时段,看到对面摊位两个买菜的老头打架,后其中一个用手抓着垃圾桶站着,另外一个推着自行车走了。(2)房某证言,与赵某一致。(3)高某证言,2016年3月12日下午其到夜市买菜时,发现王某扶着垃圾桶,说自己不能走路了。(4)于某证言,案发时其在小营夜市卖菜,其旁边卖韭菜的摊位前有两个老头吵架,其看到其中一个老年男子用脚踢躺在地上的男子,打人的老年男子走后,有人将躺在地上的男子扶起来,那人扶着垃圾桶说腿疼走不动了。3、现场勘验笔录,载明滨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4、辨认笔录,载明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鲁俊社予以指认。5、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伤检)字[2016]0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王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俊社的户籍情况。(2)刑事判决书一份,载明被告人鲁俊社的前科情况。7、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鲁俊社的归案情况。8、被告人鲁俊社在侦查阶段供述,2016年3月12日下午6时左右,其在小营夜市买韭菜时,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打了其右嘴一下,其抓起王某的衣领,把王某拽倒在地上,王某是身体右侧先着地倒在地上的,其上前打了王某头部2巴掌。被害人王某案发后因病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近亲属与被告人鲁俊社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鲁俊社赔偿被害人王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王某近亲属对被告人鲁俊社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俊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鲁俊社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俊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