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左胜华、陆祖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胜华,陆祖全,左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左胜华。被执行人:陆祖全。被执行人:左艳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左胜华与被执行人陆祖全、左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21执5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莫雄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