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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元锴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锴,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大乘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元锴,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道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天山。被执行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10层1108。法定代表人:薄人久。第三人:山西大乘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25号楼50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元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京03执14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李元锴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元锴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李元锴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元锴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