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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永先与张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先,张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350号原告:刘永先,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5日,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泽,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堂,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9日,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城区。原告刘永先诉被告张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永先于2017年6月26日以诉状中被告名字有误、本案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永先负担。审判员  彭中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