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申成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47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申成东,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申成东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执行申成东罚金3000元,已执行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